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理由是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由于缺乏公示,本身对于现有的交易秩序就会造成冲击,应当严格适用,不应扩大。只要支付的价款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就不应支持购房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中价款的支付数额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如果支付的价款接近于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商品房买受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的,人民法院还不予支持购房人的主张有失公平。纪要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不动产买受人如何处理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大量的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参照适用的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但该规定中,对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如何理解与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是否归结于买受人自身原因,属于主观判断的问题,在具体审理案件中很难把握。本纪要对此作了细化的规定。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关系的规定从房屋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性质看,其享有的是物权期待权。其优先于抵押权有理论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本来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基于生存利益至上的考虑,可以有例外规定。为了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民法理论将本来属于一般债权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定性上升为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的本质仍然为债权,房屋买受人对于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很大的期待利益,法学理论将其定义为物权期待权,但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享有的是请求出卖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其本质仍为债权。
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明知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向其违法转包,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实际施工人实际承担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主张管理费可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实际接受了总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其应向总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具体管理费数额可以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过错进行酌定
承包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实际是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的,一方请求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根据甲公司与基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基础公司需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小高层按照比例为2%,多层为3%。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