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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709次

    关于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的规定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是增加农用地面积,促进后备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但是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对于各级政府的具体审批权限,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同时,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本条规定,对于开发出来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2730次

    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土地开发是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深度的一种手段。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的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开发的区域内开发;二是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1418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本条第三款是有关弃耕抛荒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弃耕抛荒,就会浪费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作为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对防止耕地撂荒、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15次

    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耕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79次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土地荒漠化是指耕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使其逐步变成沙漠的现象;盐渍化,是指土壤中含有过多的可溶性盐,以致使对大多数作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的地表土壤中的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污染土地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土地施化肥、排污等。当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的耕地受到的主要威胁。

  •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25次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此外,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水平低,对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虽然目前产量不高或者生产率不高,但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经过治理、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对这些有潜力的耕地,也应当予以保护。 

  • 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82次

    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关于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垦情况对退耕有计划地作出安排。国家也可以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 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10次

    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国内外都有许多工程建设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但是,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由于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如当地土壤条件较好、开垦耕地不需要另加耕作层或运距太远造成成本太高等原因也使其难以实现,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这样做,但不是必须要求这样做。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此项要求。 

  •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1788次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 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67次

    关于建立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系统的规定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目的,一是可以推算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二是可以核查下级上报的土地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三是能够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是及时发现乱占滥用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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