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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商品房买卖中的“五证”与“两书”
    日期:2013-07-07 点击:482次

    商品房买卖中的“五证”与“两书” “五证”是人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统称。这些都是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的法律文件,是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销售、预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办齐的文件。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简称“两书”,这是开发商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必备证书。

  •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日期:2013-06-27 点击:391次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在我国对程序的控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仅程序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连征收公告没有发出,就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而在城市拆迁中,曾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征收引发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例如,拆迁人没有举行必要的听证会,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诉求。事实上,许多案件中,一些被拆迁人并非不同意被征收,而是其意愿没有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应有的尊重。还应当看到,在公共利益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定的严格程序,可以将争议乃至怨恨在程序中得到及时的化解,特别是发生征地、拆迁的矛盾之后,不能完全通过程序外的方式,如上访等来解决,也不能将政府完全推到第一线来面对这些尖锐的矛盾,最好的办法还是应当以程序为主导,通过正当程序来消化矛盾。

  •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额度、费用及还贷方式
    日期:2013-06-18 点击:443次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额度、费用及还贷方式 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3-06-18 点击:425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起构成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三种形式之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日期:2013-06-17 点击:778次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既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的转让,其中具体有土地划拨和土地转让。在公司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的要求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方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是特殊的使用用途,如建设军事基地、大型基础设施等。所以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 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919次

    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按本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 

  • 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1479次

    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因乡镇企业的门类多、规模和地区差异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制定用地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执行。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过去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了一些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今后,应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 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1355次

    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600次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 

  •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日期:2013-06-16 点击:1165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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