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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之关于建设用地的管理 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可以衔接。
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正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上述任务,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规定,就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土地权属 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这些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使用者凭借合法的依据,占有与使用土地,在这里占有与使用是一致的,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是占有的目的。
新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应当将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
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以法律形式确定治本之策,采取十分严格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调整土地开发利用中形成的关系,遏制在人口继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依法管理土地的秩序。所以,修订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实属必要,一方面保留其中合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据对照,原有的法律条文除少数几条未作修改外,绝大部分作了改动,在改动的条文中,多数是新增条文,或者是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体现了新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 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土地管理法的重视,以更高的自觉性去运用好这部法律。土地管理法不单纯是一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单行立法,或者说它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法律,因而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点,也是很有益的。当然,上面提及的各项重要意义并不全面,它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用更充足的理由来论证土地管理法的特点。
购买二手房屋质量不达标时购买人如何维权由于二手房存在很大的价格优势,因此吸引了不少购房者。但是二手房一般被使用过一定的年限,因此会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有些质量问题比较隐蔽,购房者一时难以发现,稍不注意就容易买到质量不好的二手房。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十分谨慎,选择信得过的中介和卖方。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何法律风险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现象并不少见,或是为了保值增值,或是为了自己居住。可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城市购房人没有意识到其在农村买房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农村的宅基地只能由村民享有,城市居民是不能到农村买房的,因此最后导致在农村买房子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卖方反悔,买方就有可能拿不到房屋。
同一房屋与多人签订买卖合同如何维权在我国实行房屋买卖登记制度,只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不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在房地产市场,有些房产商唯利是图,不守信用,对同一房屋与多人签订买卖合同,一房多卖的情况就随之出现了。一房多卖使一些不法商从中渔利,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信用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