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实行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既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的转让,其中具体有土地划拨和土地转让。在公司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形式的要求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方式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是严格限制的——一般是特殊的使用用途,如建设军事基地、大型基础设施等。所以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完全符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按本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
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因乡镇企业的门类多、规模和地区差异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制定用地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执行。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过去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了一些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今后,应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需要改变用途时,同样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就不得改变。根据部门的分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机关,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作出处罚。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一些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批准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申请建设用地,如一些小型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也应当有相应的批准建设的文件。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则不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