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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44次

    关于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要求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城市规划许可证。土地需要改变用途时,同样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就不得改变。根据部门的分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机关,负责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作出处罚。

  •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452次

    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863次

    关于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的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今后供地的主要方式,今后除一些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

  •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501次

    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报批的规定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批准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申请建设用地,如一些小型项目,按规定可以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也应当有相应的批准建设的文件。没有取得建设项目批准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但是,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办理,则不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因此,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 

  • 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51次

    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规定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主要手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生态退耕和耕地补充等指标,决定着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对该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的可能性提出明确的意见,防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而没有建设用地致使无法如期开工,造成浪费和损失。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66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按照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但是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效益后,将提出一部分收益建立库区发展基金,扶持征地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地方政府也对征地移民采取许多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给予各方面补贴等。 

  •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49次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关于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通过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对一些特殊的人员还可以采用自谋职业或建立社会保险等办法,而对一般的农业人口,应当采取兴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通过发展生产,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达到或超过征用前的生活水平。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日期:2013-06-16 点击:454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用土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以防止少数人贪污、挪用和乱用征地补偿费。这是在农村实行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民主决策的有效办法。 

  •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64次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在当地予以公告。公告的方式应当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能了解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的内容要具体、详细,使征用土地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能明白征用土地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和得到的相应补偿的数量。对政府确定的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要求。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46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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