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已出售商品房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案情:
2005年10月6日,李某与上海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李某购买参考建筑面积为135.99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处,房屋单价为2700元/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367,173元。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即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7年3月16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迟迟不向李某交房。李某后来得知,在将该房卖给他之前,开发商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常某,常某已拿到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李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367,173元及利息、赔偿损失367,173元。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与李某所签订的内部购房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某购房款367173元,并按照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367173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开发商与李某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因此可以排除预约协议的性质,同时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理应对自己的欺诈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