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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民法典:买卖动产后,买受人又将该动产租赁给出卖方,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买方
    日期:2021-01-03 点击:550次

    民法典:买卖动产后,买受人又将该动产租赁给出卖方,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买方根据《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动产买卖后,买受人又将该动产租赁给出卖方的,所有权自双方租赁协议或约定生效时转移给买方。例如,乙将其钢琴卖与甲,但是乙还想使用该钢琴几天,虽与甲在协议中约定,甲取得钢琴的间接占有,该钢琴在乙使用5天后转交于甲,在该协议达成之际,钢琴为甲所有。

  • 民法典:第三人占有转让的动产,出让人怎样交付
    日期:2021-01-03 点击:863次

    民法典:第三人占有转让的动产,出让人怎样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说,当出卖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 民法典:占有动产后才签订转让合同,所有权何时转移
    日期:2021-01-03 点击:646次

    民法典:占有动产后才签订转让合同,所有权何时转移根据《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换言之,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由于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因此,动产标的物在合同生效之时即交付。

  • 民法典:二手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又被车主卖给了不知情的别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可以要求车主交车吗
    日期:2021-01-03 点击:668次

    民法典:二手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又被车主卖给了不知情的别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可以要求车主交车吗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机动车交易必须进行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如甲将机动车卖给乙,交付了价款,并将机动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 民法典:生活日用品等动产交易,是不是签订合同后买方就取得所有权了
    日期:2021-01-03 点击:459次

    民法典:生活日用品等动产交易,是不是签订合同后买方就取得所有权了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生活日用品等动产交易,必须在交付后才转移所有权,仅仅签订交易合同并没有发生动产所有权转移,只有卖方将动产交付给了买方,买方才拥有动产所有权。

  • 新《民法典》动产交易需要登记吗、登记后有什么效力
    日期:2021-01-02 点击:1008次

    新《民法典》动产交易需要登记吗、登记后有什么效力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都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新《民法典》什么是动产交付、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
    日期:2021-01-02 点击:243次

    新《民法典》什么是动产交付、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有:(1)现实交付,这最传统的交付方式,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2)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3)指示交付,又叫作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日期:2021-01-02 点击:508次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10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下不动产依法进行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因此,作为不动产的农村房屋,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 新《民法典》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日期:2021-01-02 点击:768次

    新《民法典》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现实生活中,对于存在所有权争议的不动产,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政府决定等方式确定。因此,对于通过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人民政府决定方式确定了所有权归属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拿着这类生效法律文书去申请不动产登记,而不需要原不动产所有人配合。

  • 新《民法典》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该怎么申请登记
    日期:2021-01-02 点击:515次

    新《民法典》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该怎么申请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瞩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对于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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