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方该如何合法有效处理租客遗留在出租屋里的物品是日常租赁市场中非常普遍的一个问题,也是非常有争议和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们的执业经验,就租赁合同解除后,租客遗留在出租屋内的物品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大家做几点分享,供大家参考使用。
第三人知晓内部承包关系时,承包股东有权直接依合同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是否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金应属于公司商业判断的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合同向对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股东不得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提出与公司相反的主张。但在股东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实际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且合同相对方知晓该内部承包关系时,股东可以直接依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
周某某与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以房屋交接单的签署作为完成房屋交付,仅由于买房人原因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买房人在办理交付验收的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并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双方约定开发商修复后再行交付。但此后开发商一直未履行修复义务,且再未与买受人协商交付事宜,故不能认为其已经完成了房屋交付。
陈某某与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因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未对降税、退税即应调减合同价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确已纳税,以及缴税的具体金额和种类是否发生变化,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房屋总价款不产生影响。购房人以国家税率变化为由要求开发商对合同价款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何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1.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2.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确定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附着物被拆除、损毁,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为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被推定为被告。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