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专栏简介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非产权人与财产所有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财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故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的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而一并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担保法》第36条之规定精神,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为抵押物的地上附着物,因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随之一并抵押生效。
包含无权处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无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及于该宗土地全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将抵押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抵押物转让后灭失,善意受让人不必赔偿抵押权人普通动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登记,善意受让人对于取得的该抵押物嗣后灭失没有过错的,该受让人不承担责任。抵押权人只能依《担保法》第58条向抵押人要求赔偿损失。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房产拆迁补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代位物补偿金已被与抵押人存在代表关系的共同经营体领取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实际领取人主张优先受偿。
外地房产证抵押贷款可以吗目前贷款机构只受理在服务区域内的房产证作抵押申请贷款,而且还要求借款人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这也是出于对贷款风险和成本的考虑。因此,最好在房产所处地区申请房产证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登记有哪些程序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担保多笔债权的,抵押物受让人应比例清偿抵押物受让人因受让抵押物而负有在受让款范围内替原抵押人代为清偿的义务。抵押物所担保债权系多笔时,受让人对各债权负有比例清偿的义务。
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同样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确定优先债权的具体数额的追赃程序中,应敦促抵押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的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