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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借款到期后发现抵押物已被拆迁,能对拆迁的安置还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日期:2015-06-10 点击:360次

    借款到期后发现抵押物已被拆迁,能对拆迁的安置还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 房屋买受人未及时过户请求排除抵押权执行的异议认定
    日期:2015-06-07 点击:301次

    房屋买受人未及时过户请求排除抵押权执行的异议认定张某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房屋买卖协议虽为有效,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的担保物权有效并有优先于异议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即使异议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异议人对房产仍无法享有物权,只享有对王某的债权。房产实则仍为王某的财产,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可以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抵押关系不成立 担保责任未能免
    日期:2015-03-20 点击:377次

    抵押关系不成立 担保责任未能免法院认为:双方虽采用的是《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合同中并未设定抵押物,双方亦未对A厂提交的抵押物土地办理抵押登记,B信用社不能取得该土地的抵押权。但A厂为潘某借款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仅对担保物约定不明,应当认定本案双方实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判令潘某偿还B信用社借款本息,B厂承担保证责任。

  • 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9 点击:275次

    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本案的焦点是刘某单独将房产抵押的行为,是否对妻子李某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刘某有无妻子李某的代理 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企业破产前设定的房产抵押登记
    日期:2015-03-18 点击:470次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解除企业破产前设定的房产抵押登记从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讲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从该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先位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不转移抵押物之占有是抵押担保的最显著特征,由于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继续使用、受益、处分抵押物。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的所有人因法定原因由原抵押人破产企业转换为破产管理人,则继续使用、受益、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当然归由管理人行使,不能因抵押权人怠于行使对抵押登记的撤销权而影响所有权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无非是处分后获取的价款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 购房人提前还房贷可以吗
    日期:2014-01-10 点击:374次

    购房人提前还房贷可以吗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保险合同此时也提前终止,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如果购房人没有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不能要求退保的。

  • 房地产多重抵押的效力规则
    日期:2013-08-04 点击:351次

    房地产多重抵押的效力规则 预购商品房抵押优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分析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是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而建设工程价款又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债权,由此可见,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效力应优先另外三种房地产抵押。

  • 房地产抵押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别
    日期:2013-08-04 点击:406次

    房地产抵押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第37条明文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用作抵押;当土地上建有房屋的,应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提供抵押的,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并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抵押权实现时权利人获得的是一种交换价值。

  • 房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业务操作指引(四)
    日期:2013-07-14 点击:307次

    房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业务操作指引(四)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在抵押权人未交清的事实发生后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抵押商品房的保险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 债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日期:2013-06-14 点击:462次

    债权人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存在合法的抵押权,是抵押权保护的前提。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产生。以上述范围之外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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