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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

日期:2016-03-0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2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

——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执行|附属设施|整体抵押

案情简介:1999年,实业公司借张某名义向开发公司购买商城。同年,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7000万余元,张某以名下商城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2008年,因逾期未偿,银行申请拍卖抵押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商城附属配套设施应归其所有为由,要求返还附属设施价款。

法院认为:①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具备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的房屋才能正常使用,否则房屋就不具备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故相关附属设施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整体之外。②限于案件审理范围,生效判决不可能将其列入判决主文,案涉抵押房产应包括上述附属设施。开发公司以商城附属配套设施应归其所有为由,要求返还附属设施价款的请求不成立。

实务要点: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转让和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房屋的整体之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82号“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云南策裕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富亨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执行申诉案”,见《“房地一体”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适用——昆明富亨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执行申诉案评析》(乔宇,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201/41:67);另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监字第369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昆明策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对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认定和处理》(董华,最高人民法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602/20:83);另见“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见《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件受理》(200602/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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