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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 房地产律师解析抵押房屋执行规定出台背景
    日期:2013-05-16 点击:307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抵押房屋执行规定出台背景《查封规定》最终没有采纳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可以说,出于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居住权的考虑,《查封规定》第六条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日期:2013-05-16 点击:58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 抵押贷款买房时如何定位借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
    日期:2013-04-25 点击:324次

    抵押贷款买房时如何定位借款人的提前还贷行为提前还款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一般来说,当购房人与银行依法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后,自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双方应按规定履行,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则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如果杨小姐要提前还贷,银行要求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是合法的。

  • 因共有财产抵押而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
    日期:2012-09-20 点击:271次

    因共有财产抵押而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认定本案房产抵押是否有效,首先应准确界定甲与乙对A房屋享有的权属状态,这是认定房屋抵押效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准确界定了A房屋的产权归属,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分析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 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1005次

    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抵押权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办理登记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 关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449次

    关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抵押财产按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款可能超出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以最终实现债权为目的。因此,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于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应当归抵押财产的原所有人即抵押人所有;如果其价款还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就其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

  •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52次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财产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本条提供了三种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时选择

  • 关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99次

    关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的规定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原则做了规定。抵押权的顺位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 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61次

    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己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将破旧的房屋修缮好,将损坏的车辆修理好。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抵押人砍伐的林木价值约为10万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新的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或者由第三人对这10万元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 关于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298次

    关于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规定 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中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一规定延续了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债权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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