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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的性质与对象的案例

日期:2021-04-23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司法鉴定的性质与对象的案例

裁判观点1: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等,均需要鉴定予以确定

【案例1】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2019.12.27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本案当事人申请依据施工图纸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计算已完成工程不合格需返工及加固修复的费用,一审以其未提供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相关证据未完成基本举证义务为由未准许鉴定申请。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其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未准许工程质量鉴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裁判观点2:工程量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时,可申请全案工程量鉴定

【案例2】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9号,2017.02.28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竣工后对于工程量有争议且争议范围不能确定,一审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全部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

裁判观点3:对建设工程作重大设计调整的,可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案例3】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后湖发展区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2018.12.27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案涉工程在设计规划、施工面积、工程量、工期上均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规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由于市场、人工等波动因素的影响,工程成本处于变动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承包人未明确同意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不宜仅以施工方继续施工为由推定当事人具有继续按照合同价格结算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通过鉴定来计算工程款。

裁判观点4: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方法大致有三种

【案例4】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2014.12.05裁判

最高院裁判认为: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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