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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日期:2018-04-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即可;如果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价格,则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实践中会出现的情形: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我们认为,如果是承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发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可以按照承包人提出的数额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是发包人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承包人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要避免出现简单驳回承包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形。如果双方都提出了不同的工程造价数额又都不申请鉴定的,则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等因素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9辑)第250-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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