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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发生的纠纷案件

日期:2018-04-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发生的纠纷案件

问:工程结算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就如何偿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履行《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

答: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仲裁条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独立性。

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数额已成为一个定数。《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对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一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从《还款协议书》文义内容看,主要内容更像是借款合同,发包人主要义务按约定还钱,《还款协议书》具有独立性。

据此,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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