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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6-11-2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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