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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未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6-11-2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93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审中未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中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准许而未准许,或者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而未释明,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进行鉴定。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当事人拒不选择鉴定机构、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拒不提交完整的鉴定资料等,导致一审法院未能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又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二审中进行鉴定,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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