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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6-11-2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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