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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屋质量不达标时购买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3-04-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28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买了刘先生的一套房屋。一天下起了雨,雨水顺着阳台渗进了内墙,墙壁出现了很大的裂缝。原来,刘先生在卖房之前就知道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对其进行简单装修。王先生要求其维修,刘先生认为房子已经交易完了,而且房子交易时裂缝并不存在,之后因为下雨才出现裂缝,自己可以免责,因而拒绝维修。王先生又找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开发商却说,他们与王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王先生到底应该找谁呢?

在房地产市场上,由于二手房存在很大的价格优势,因此吸引了不少购房者。但是二手房一般被使用过一定的年限,因此会出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有些质量问题比较隐蔽,购房者一时难以发现,稍不注意就容易买到质量不好的二手房。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十分谨慎,选择信得过的中介和卖方。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刘先生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却不告知王先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刘先生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该承担因此对王先生造成的损失。

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具体地说,就是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是与刘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合同只约束王先生和刘先生,不能约束开发商,因此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王先生只能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的责任。

综上所述,王先生应该找刘先生承担房屋质量的责任。刘先生在卖房之前对其进行简单装修,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刘先生拒绝赔偿,王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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