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二手房律师

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日期:2021-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即使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如果判决前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或未取得贷款承诺或未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判决银行发放贷款,无法判决强制履行合同。只有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法院才能据此判决,才能确保依据原告继续履行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确定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具体可参考:周某玲、吕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37号】。所以,如果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或未取得贷款承诺或未签订贷款合同,并且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的转让应适用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卖方注销已有的抵押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也是房屋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但是,注销房产抵押登记的主动权在于卖方,一旦卖方违约未注销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不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具体参考:

1.关某月、刘某与郑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5130号】

2.王某与牡丹江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尹某霞、李某梅、王某梅、符某某、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52号】。

但是,如果原告有能力代为清偿涉案抵押债务以涤除抵押权,那么消除了房产继续履行过户登记的障碍,合同继续履行将被支持。

具体参考:

1.唐某等诉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4号】

2.周某玲、吕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37号】。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