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孙先生在县城里买了一个门市,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孙先生后来得知卖房的人同时把这间房子卖给了几个人,大家都只签了售房合同,没有办房产证。现在卖房的人不知去向,孙先生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我国实行房屋买卖登记制度,只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办理房屋转让登记并领取房产证,不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在房地产市场,有些房产商唯利是图,不守信用,对同一房屋与多人签订买卖合同,一房多卖的情况就随之出现了。一房多卖使一些不法商从中渔利,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信用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此现象,购房者必须谨慎,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避免这一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在本案中,出卖人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其后来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孙先生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卖方人骗取孙先生及其他签订合同的人的财产超过一定数额,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孙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开发商携款潜逃,就可能涉嫌刑事诈骗,可向派出所报案,将其抓获后要求其对损失予以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