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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日期:2021-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遭遇“限购”“限贷”有明确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现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在买方没有过错及其他违约的情形下,因限购、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房款和定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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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遭遇“限购”“限贷”有明确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现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在买方没有过错及其他违约的情形下,因限购、限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房款和定金,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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