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纯某某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足浴城、苏某盛租赁合同纠纷案——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之约定有效
入库编号:2023-16-2-111-008
裁判规则:在民法典施行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的效力,在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至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相关规定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