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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居住权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案

日期:2023-12-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被告魏某某于1987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2014年和2018年,原告先后两次至本院起诉离婚,后本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原告张某某在本区某浴室上班,月工资1800元,在城区无处居住,遂于2019年5月至本院起诉要求分割原居住但离婚后尚未分割的无证房屋。该房屋原系魏某某父亲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后因房屋破旧由被告魏某某获得宅基用地许可证,翻建成一幢两层四间房屋、两间坐东面西平房。另在被告魏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共同建造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目前该房屋使用情况是双方的儿子一家住在楼房的二层,一层分别是客厅和被告魏某某居住;院落内两间坐东面西平房一间租赁给案外人经营家电,一间由被告魏某某用于经营殡葬物品;两间坐西面东平房空置。上述房屋迄今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屋未有取得建设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在涉案房屋使用条件消失前或涉案房屋取得相关权属前,应当根据房屋建盖时各家庭成员的贡献及当事人目前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涉案房屋。遂判决原告张某某可使用涉案的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障了离婚妇女对无证房屋享有居住权。本案原告离婚后处于无处居住且收入在扣除房租后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困境。审理中,法院认为:首先,案涉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因原告参与建造该无证房屋,对该房屋本就有贡献,此为居住使用权的事实依据。其次,本案案涉房屋迄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处于被告和其儿子的实际占用和使用中,其使用功能依然存在。原告张某某如果能分得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便可解决租房居住的困境,且该房屋的使用功能依然未受影响。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基于原夫妻关系所派生出的责任,如果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又有能力的,那么有能力的一方应当适当的提供帮助。由于被告不同意给予租金补贴,分割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给原告便是唯一选择。基于此,本院基于涉案房屋使用现状,从房屋的建造来源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避免矛盾、和谐生活的角度出发,认为原告不宜居住在主屋楼房内,酌定原告使用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体现了国家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也为保障女方离婚后在无证房屋中的居住权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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