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为合法有效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为合法有效

案例名称: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1204民初1033

【争议点】

韩某与钱某彬、陶某民因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被告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案中,案外人钱某梅受两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原告韩某与被告钱某彬、陶某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通过邮寄及电话等方式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未到庭,案外人到庭说明已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项,且款项按被告指示偿还了相关债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