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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买卖纠纷法院判交易无效

日期:2016-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1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适房买卖纠纷法院判交易无效

南都讯 记者吴铭 北京一起备受关注的经适房交易纠纷案,在僵持几年后,近日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

2012年6月,北京居民张某某将一套124 .39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史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年11月,张某某分别把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史某某告上法院,称此前不知该房屋是经适房,取得房产证五年内不能销售,且促成房屋交易的民事调解书系伪造,请求撤销史某某的房产证。

今年5月27日、28日,史某某分别接到了两份判决书。张某某状告昌平区住建委的判决结果是撤销史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某状告史某某的判决书结果是,第一,双方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第二,史某某在三个月内腾空房屋归还给张某某。

“以房抵债”达成交易

张某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的这套124.39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国家大剧院等34项重点工程对接的经济适用房”,作为涉及重点工程的被拆迁家庭,张某某在2008年6月23日购买了该房,并在2010年1月6日获得了房产证。如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该房在2015年1月6日后才可卖出。然而,张某某有多处住房,就找到中介,要把该房卖出。

据史某某的妻子丁女士向南都记者讲述,2012年6月,他们在中介带领下来到了张某某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双方与中介一起到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

丁女士认为,这套124.39平方米的房屋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而当时双方自愿买卖时,也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交易,且交付了房产税。

据介绍,这套经济适用住房之所以当时能够完成房屋交易,主要是有份河南新乡县人民法院开出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中称,张某某因做生意钱不够,向史某某借款,因无钱偿还,愿意协商用自有房产抵债。由此促成了房屋交易。

民事调解书涉嫌伪造

2012年11月,张某某把史某某告上昌平区法院,称此前不知该房屋自取得房产证后五年内不能销售,且促成房屋交易的民事调解书系伪造,请求撤销史某某的房产证。

根据最高法的通报,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魏军在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与房屋中介公司勾结,共同制造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42件,促成北京市昌平区的42套房屋过户。

张某某后又把昌平区住建委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史某某的房产证。

张某某状告史某某一案,法庭曾调解双方解决问题。在调解方案中,如果史某某夫妇继续拥有房屋所有权,需赔付张某某80万元;如果房屋归还给张某某,张某某将赔偿史某某30万元。对此,史某某夫妇无法接受。

2015年4月24日,昌平区法院对史某某下达了“告知函”,对于张某某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询问是否提起反诉。史某某并没有提起反诉。他们就此询问了律师,了解到如果提起反诉,将意味着默认自己拥有的房产证不合法,下一阶段只能对调解方案中的赔偿金额做出辩解。

至于这起案件的判决,是否会引发魏军案中涉及的昌平区其他41套房屋原有者进行类似追讨事件,将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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