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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一起经适房纠纷案件

日期:2016-02-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起经适房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在二零一三年,被告余鑫与原告伍丰希协商一致,余鑫因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此以伍丰希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同年三月二十九日,余鑫又以伍丰希(借款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虽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伍丰希,但事实上伍丰希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余鑫在该房内一直居住至今。二零一二年因余鑫与伍丰希发生纠纷,二者之间的关系直至冰点,之后伍丰希找到身为房地产专家的律师咨询有关房屋产权问题,律师向其详细分析了案情后代理伍丰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余鑫向其腾退系争房屋。因协商不成,遂伍丰希将余鑫起诉至人民法院。

庭上余鑫一直辩称自己与伍丰希协商一致以伍丰希的名义购买。购房所有费用及多年物业费均为自己支付,并且在该房屋一只居住至今,自己系诉争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余鑫遂提出反诉,称自己与伍丰希之间构成委托管理,虽然购房相关手续均是以伍丰希的名义办理,且伍丰希是诉争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伍丰希并非实际购房人,要求判令伍丰希将讼争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反诉人(既余鑫)名下的义务。

审判结果: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余鑫。一审败诉。伍丰希不服判决结果因而提起上诉。律师再次代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伍丰希取得的是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故对余鑫反诉请求不予以支持。伍丰希持有系争房屋权属证书,主张余鑫清退住房,符合房屋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鑫抗辩诉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且进行装修使用至今。二审法院认为因该房形成的债权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遂让双方另行解决。遂即,二审法院改判房屋所有权归伍丰希所有。

房产专家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为隐名代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所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债权。

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要求名义产权人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呢?

关键看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存在委托合同无效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要求名义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

而本案中,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规避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法律规定。如果仍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不仅违背了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而且还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应确认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权取得房屋,房屋产权应归名义产权人所有。

但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是一般的商品房,那么此时余鑫就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为其本人所有了。因为他并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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