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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西青法院引入商事调解组织 为多元解纷注入新力量提供新方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西青法院在大力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过程中,主动求变、积极创新,结合实际引入市场化调解组织,有效解决制约诉前调解进一步开展的经费保障问题,为多元解纷注入新的力量,为纠纷化解提供了新方案、新选择,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承建某市棚改及市政EPC项目,与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所欠混凝土货款达13905164.4元。申请人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拟提起诉讼。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其释明诉前调解能够尽早化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出具的相关文书同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势后,申请人决定申请进行商事诉前调解。

本案委派至西青法院驻场市场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由于被申请人给出的分期付款方案与申请人的要求差距较大,且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对接本案调解员的审判团队及时介入,对调解员给予业务指导,并进行联合调解。针对分期还款方案,审判团队对双方方案做折中处理,引导当事人共同做出让步,最后达成还款方案。针对违约金的不同主张,审判团队耐心地做被申请人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案件标的额高是违约金高的事实基础,即使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的违约金主张也较大可能得到支持,与申请人以现方案达成调解是较为有利的选择。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商事案件市场化调解的典型案例,西青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采取调解组织嵌入审判团队的工作方式,从案件委派给市场化调解组织开始,就有固定的审判团队与调解组织对接,直到案件处理完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针对具体案情向法官进行法律咨询,法官给予业务指导,必要时可以联合调解。调解不成,继续由同一审判团队进行审理。本案的成功调解,一是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该案件申请人急于回款,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能够更加快速解决纠纷,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快速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快捷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调解组织的收费标准低于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标准,并且在此基础上仍然可以再次进行协商。调解不成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成本低于诉讼成本。本案中,与进入诉讼程序相比,诉前调解程序为当事人节省费用达5万余元。三是保证了调解效果。由办案法官从专业角度帮助调解员分析法律关系,提出专业建议,拓宽调解思路,并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把关,实现了多元化解资源整合和机制共振,更好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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