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核查《还款计划》文字内容的表述和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张某某签署上述《还款计划》时系以电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出现,且其个人曾向程某某偿还过部分工程款,该《还款计划》系张某某作为自然人,自愿加入本案讼争债务的偿还。一审判决其对本案讼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领域重点问题及常见术语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依据《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 可以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形的处理规则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铁公司上诉主张其与江涛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法人注册地陕西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防盗门买卖、安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起诉提交的材料看,案涉《防盗门供应合同》约定了防盗门的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单价、货物的运输、安装,同时,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供方所在地”,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
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发项目的一方主体,尽管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承诺并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停工、误工等损失赔偿的,视为第三人以实际行为加入债务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双方约定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要看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的性质和内容是否作出明确约定,是否达成定金合意,是否具有债权担保的功能。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即主合同标的额的20%。限制定金数额是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定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公平原则。超过法定限额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可视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管理费根据承包人是否为履行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据实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工程规费作为工程造价费用,其计收应当参照协议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人统一缴纳(或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