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某建设公司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后,向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某房地产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某建设公司诉请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某工程由某建设公司发包给某工程公司,挂靠在某工程公司的刘某负责建设工作。后案涉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刘某与某工程公司亦已进行结算。现刘某以某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某工程公司对于刘某主张的工程款无异议,但其认为应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再行支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虚假印章的处理关于陆某清持加盖了伪造印章的结算函是否强化了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由于表见代理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平衡,让被代理人承担其既无法控制又与其毫无关系的表见代理责任,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所以代理权表象的产生,应与被代理人行为直接相关且在其风险控制能力范围内。
施工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主张的增加零星工程不在合同一、合同二正本及附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且谢某未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增加的零星工程以及该部分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遂依法驳回谢某主张的新增零星工程款的诉求。
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的,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从2002年至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多有变动。起算点从建设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变更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行使权利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大大缓解了因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经常会出现工程难以完成结算而致使承包人无法如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核查《还款计划》文字内容的表述和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张某某签署上述《还款计划》时系以电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出现,且其个人曾向程某某偿还过部分工程款,该《还款计划》系张某某作为自然人,自愿加入本案讼争债务的偿还。一审判决其对本案讼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领域重点问题及常见术语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依据《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 可以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酒店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本案系因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逾期完工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违约金。而实践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实,则逾期完工违约金也将因合同无效而不能适用。因此,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签订、履行合同,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在实践中,对工程量少、造价低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也可以依据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因承包人无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的情形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