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商品住宅施工合同不因未进行招投标而无效本案中,案涉项目虽属商品房项目,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商品房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且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项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确立的原则是“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提出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抗辩?建设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可以判决在未出售房屋所对应建设工程的范围内支持承包人的主张。
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应由买受人另行主张权利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与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丧失
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承包人发函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方当事人主张对于涉案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考虑到发包人是停工的主要责任主体,为平衡利益,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