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的,无须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餐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定,除发包方下达设计变更外,建材、人工工资涨跌及国家、省定额调整等情况合同总价均不再作调整。陕西甲公司主张应对本案工程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依鉴定后的实际面积乘涉案合同约定的每平米单价1435元来确定本案工程总造价与合同约定不符。…一、二审法院未准许陕西甲公司对建筑面积的鉴定申请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申请鉴定应及时提供鉴定检材,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责令某新公司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案涉工程系其单独完成的相关证据,包括施工签证单、建设材料的耗费、人工工资支出等证据,但某新公司未提交,也不能对其未提交上述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招标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可作为工程造价最终结算的依据,当事人另行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垫资利息约定无效,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鉴于戴荣忠确因垫资施工产生了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未采用双方约定的计息标准,而是以应付工程款30,147,147.06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妥当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本院予以维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转包人和分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转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系承包人向其材料商、分包商赔偿损失原因之一的,法院可酌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中关于采用价款的约定虽具有“参照”价值,但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迳直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
虽有结算书,发包人、承包人均同意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启动鉴定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各方当事人应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4份合同无效,应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对《内部承包合同一》和备案合同之间的工程造价的差价4493558元,综合分析本案情况以吴东安与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对损失按8:2过错比例分担进行衡平。本院认为,该认定是一审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