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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 转包人和分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转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4-01-06 点击:66次

    转包人和分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转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系承包人向其材料商、分包商赔偿损失原因之一的,法院可酌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66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系承包人向其材料商、分包商赔偿损失原因之一的,法院可酌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中关于采用价款的约定虽具有“参照”价值,但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拘束力,
    日期:2024-01-03 点击:70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中关于采用价款的约定虽具有“参照”价值,但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迳直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

  • 虽有结算书,发包人、承包人均同意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启动鉴定程序
    日期:2024-01-03 点击:69次

    虽有结算书,发包人、承包人均同意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启动鉴定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各方当事人应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日期:2024-01-02 点击:50次

    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各方当事人应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4份合同无效,应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对《内部承包合同一》和备案合同之间的工程造价的差价4493558元,综合分析本案情况以吴东安与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对损失按8:2过错比例分担进行衡平。本院认为,该认定是一审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闽中公司、南洋公司、时空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 借用资质施工的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亦不影响对本案工程价款的确定
    日期:2024-01-02 点击:69次

    借用资质施工的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亦不影响对本案工程价款的确定本案所涉工程实际上经过形式上的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本工程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双方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 建工案件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鉴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91次

    本案合同约定造价为固定价,且双方通过《企业询证函》、《应收账款确认书》对案涉工程造价及付款情况已进行了确认,故原审法院对西安绿源公司申请造价鉴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案涉工程未经验收,西安绿源公司即投入实际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故原审对西安绿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程序并不违法。

  • 发包人主张鉴定机构不具有审计评估的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发承包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相关事
    日期:2024-01-01 点击:47次

    发包人主张鉴定机构不具有审计评估的资格,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发承包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计的情况下,对发包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 加盖资料专用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
    日期:2023-12-31 点击:73次

    加盖资料专用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且印章上往往备注有“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等字样,未经施工单位明确授权,加盖资料专用章不能起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加盖印章人员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是否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进行审查,并据此认定合同主体。

  • 某建筑公司诉重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31 点击:59次

    某建筑公司诉重庆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总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包人再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背靠背”条款原则上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总包人仍负有及时与发包人办理结算、催收工程款的义务,在总包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却以合同存在“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总包人恶意阻却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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