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物业管理案例
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仍可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办综合楼不属于某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但综合考虑房屋使用状况、所在位置以及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况,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可参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20%支付物业费,判决张某和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主张物业费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物业服务本身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如双方之间存在持续性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物业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判决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也有利于小区物业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上诉人王江浩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私自挪用业主委员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44万元的事实属于客观事实。即使小区部分业主事后补充授权、表示谅解,也不能改变既成客观事实,不应将此种授权视为事前讨论表决和授权。因此,业主事后谅解或者补充授权不属于实施挪用资金犯罪的阻却事由。一审法院认定王江浩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的论理充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有部分在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由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就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为由,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因室内被盗遭受的财产损失
新物业服务人接管老旧小区后积极进行维护整改,业主以原有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应予支持?在老旧小区,有的业主常常以小区设施老化、失效为由拒绝向接管小区的新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成,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小区原有实际情况及新物业服务人入驻小区后是否尽到法律法规和物业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小区原有的公共设施是否积极进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判断。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欲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权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借机收取承包金,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为无效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遵循与业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使同意的业主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也不能视为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擅自转让经规划批准物业用房上地所建房屋权属之认定物业用房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一部分,面积及坐落不得随意更改。一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确定为建设物业办公用房的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经规划变更,就不能改变其权利归属。首先,小区建设规划具有法定性,一旦确定,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