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欲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欲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裁判要旨:

A物业公司另主张自2015年12月起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月0.6元/平方米,其提交了2015年3月17日居委会发出的《关于A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南浦基地住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意见征询表决结果的公告》等作为证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上述证据显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调整事宜已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并经过公示及备案等法定程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A物业公司申请将物业管理费调整为0.6元/平方米,已经涉案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判决敖某于2015年12月之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每月0.4元/平方米的标准,自2015年12月起按照每月0.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粤民申7888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