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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如何公示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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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如何公示?法院判了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王雅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电梯广告收入、公共场地停车费、快递柜场地租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带来的收益与日俱增,但对很多业主来说,这却是一笔“糊涂账”,物业与业主之间也因此产生不少的矛盾。昆山就有这样一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讲清楚这笔账。

某湖湾花园是昆山的大型居住小区,某成物业服务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冷先生于2017年9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栋房屋并入住至今。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在向物业公司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的某湖湾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用情况、账目、公共收益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以及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每半年均对公共收益情况进行了公示,但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不属于法定公示范围,冷先生主张无法律依据。根据前期物业委托合同规定,物业费系物业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不影响原告权益,没有法定公示理由。地面停车费在公共收益公示中已包含,地下停车费不属于公共收益,不需要公示。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没有掌握停车位的处分情况,只是按开发商要求进行管理,原告可以向开发商或者业委会主张该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某湖湾花园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冷先生于2017年9月登记取得小区房屋所有权,其要求公布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通过张贴公告栏的方式进行了相应公示,但其提供的公示内容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物业公司应在案涉小区内所有公示栏中公示加盖公章的相应内容。对于冷先生要求公示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明细及财务原始凭证,该内容系物业公司经营性权益,不属于“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公布的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布的停车位范围系原规划车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地面规划车位系占用共有部分规定的停车位,即无法证明停车费属于共有部分收益,故对其主张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成物业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冷先生其他公示的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所产出的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享有共有权。物业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关公共收益后,理应向业主进行公开,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双方共同打造和谐美好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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