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业委会无法履职时小区公共事务如何处理
房屋公共管道漏水,物业服务单位应如何履行服务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等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物业服务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设置“道闸”“禁行”影响通行怎么办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不能反映多数居民意见,可以要求撤销吗
物业公司撤离时怠于返还资料及公共收益,小区业主如何维权
物业公司终止服务时未适当履行移交相关账目材料的义务,业主能否向其主张公开履职期间相关材料
小区中树枝或果实掉落砸伤车辆,谁来承担责任
可否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事。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的规划及具体使用规则的设定属于小区公共事务的范畴,应属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果小区现有停车位数量不足,为使业主有序使用已有车位,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具体使用规范。
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效力如何
业委会筹集维修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所涉维修资金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通常情况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建成首次出售时,由相应购房人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缴纳,存放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