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物业管理案例
论物业费纠纷中权利的规范与限制物业费纠纷案件系民事案件中的新型案件,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持续增长。物业费纠纷系争点基于物业费问题而引发,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业主装修工程等领域确实存在着擅提收费标准或设名目乱收费现象,业主自身也常有少交费而享受优质服务的心理趋向。在民法总则[1]更加强调平衡各方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权利范围,解决长期存在的若干物业费异议纠纷疑难问题,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规、合理的行使物业费异议相关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较多,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岳海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而被告拒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科利凯恩国际环境清洁(北京)有限公司诉天津成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天津宏业广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及《天津鼎盛大厦/宏业广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宏业大厦保洁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