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总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工程款,对发包人是否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向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条件关于中发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海军、崔有良主张中发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
没有签订工程合同,工程量及造价该如何认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原因,所以很多情况下,分包人并没有和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从而引发许多工程量无法确定、对工程款争议大等纠纷,那么在该情形下,分包单位如何去确定工程量以及主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联合体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内部还能否建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在承接工程后,联合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内部之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应视为联合体成员之间另行确立施工合同关系,联合体成员关系并不排斥其根据需要在联合体内部约定成立施工合同关系。
多份施工合同主体相同,且基于同一工程项目产生,是否可以合并审理?虽然签订了几份施工合同,但均属于同一个项目,合同的性质相同、起诉标的种类相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合同中,可否约定由买方承担全部税费?合同约定的“所有过户费用”是否包括过户税金(含买方及卖方负担的税金)。法院认为,“所有过户费用”应当包括过户税金,案涉房屋在办理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金均应由郭建胜、曹永琴、郭军、姚美华负。
是按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鉴定意见的金额结算?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安县政府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的数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总价承包,还是按照一审法院委托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2005)建价鉴字002号鉴定报告结算。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支持?工程已竣工,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绝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会支持?在工程实践中,有不少承包人都遇到过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拒验收和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否有效第718条的实际意图是推定出租人知道转租,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如二房东微信告知出租人该房屋转租了,而出租人没有在六个月内做出明确的反对,就可以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这六个月时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也就是说,若出租人那天比较忙,忘了回复不同意转租,六个月一到,就视为同意。
开发商先售后押,善意购房人虽未登记仍可对抗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安留军还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证据系伪造,主要理由是合同没有落款日期、未写明付款时间、合同上没有云外楼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收据》存在交款时间靠前,收据编号在后、他人代签名等问题。经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收据》上确实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推翻马虎令已向云外楼公司足额交纳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确系伪造而成。
法院能否对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商品房采取执行行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购房人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商业用房购房款,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故购房人依据买卖合同仅享有请求售房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所有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售房者债务履行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