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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75次

    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 签证单仅有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公章,且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的,不予计价
    日期:2023-09-28 点击:57次

    签证单仅有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公章,且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的,不予计价

  • 发包人违约,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离工地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日期:2023-09-28 点击:74次

    发包人违约,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离工地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 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按照定额规定计取
    日期:2023-09-28 点击:53次

    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按照定额规定计取

  • 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51次

    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安定区住建局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宁某某交付安置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安置协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确,且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宁某某的实际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即安置房屋可以产生的收益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安定区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交付已经竣工的三套房屋(具体略),对于尚未竣工的房屋,由安定区住建局用同等位置、相同面积的房屋给予置换,差价按《补偿安置协议》执行。二、安定区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支付违约金21000元。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因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承包人不得就该建设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9-27 点击:67次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因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承包人不得就该建设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案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工程实际停工日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实际停工之日为
    日期:2023-09-27 点击:70次

    案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工程实际停工日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实际停工之日为准,涉案工程未实际交付,合同双方亦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的,应从本案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 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76次

    美雅公司与长利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非衡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在判断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不能仅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承包人对其工程款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具有过错的,不能将因其自己过错而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失转嫁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承担。发包人关于其应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 环宇公司与金加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92次

    环宇公司与金加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讼工程虽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但已经验收合格,环宇公司作为与发包方金加利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加利公司主张双方对工程价款数额未达成一致,因而环宇公司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本案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双方之间工程价款数额已经予以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环宇公司就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日期:2023-09-25 点击:95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被物化在建设工程当中,它的所有投入已经转化为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不可分离。因此根据添附制度的原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用地是建设工程的一个载体,但是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本身没有任何的投入,或者说承包人的建筑材料与劳动力并没有被物化在建设用地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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