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产专题简介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买受人事先明知房屋买卖后难以更名过户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购买房屋时明知或应当预计到房屋更名过户存在困难,其无法更名的全部或部分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多年,根据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宜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致合同日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宜判决解除合同。
不具备购房资质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陈某因购房资质的问题,客观上导致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陈某何时能取得购房资格尚无法确定,故本案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双方未在购房资格一事上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锦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在先,故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关系解除后,陈某不应再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故对于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从讼争房屋中搬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的解除条款约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案涉商品房出售给被告,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此后,被告与农信社签订《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农信社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形成了保证担保关系。
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下跌的,买受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后续车位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亦不可以案涉合同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是购买者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被严格遵守,签约后购买者和开发商均不能因价格上涨或下跌而主张重大误解。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判决确认。
“大面积”修改合同条款后的效力认定补充协议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部分格式条款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多项违约责任均作出变更,该变更客观上霸王式地涵盖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多个方面,属于开发商以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对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的“大面积”修改,且均构成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
“0”利息与50%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开发商在向购房者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中,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加重了购房人的违约责任,此种变更必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变更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购房者仍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大幅缩短”的效力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提前了购房者按揭合同签订时间,大幅缩短了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客观上加重了杨某某的义务,不应作为合同内容。
房屋面积“缩水”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多退少补,后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约定,因计算方法或标准等发生变化致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双方无需担责。对前述格式条款的理解,购房者和开发商存在不同理解,则应以该约定为格式条款为由,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当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于约定面积时,开发商仍应承担返还房屋价差的责任。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