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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补偿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日期:2023-12-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李某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同时,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从征收房屋评估、补偿具体项目和数额、程序等方面全面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全方位的保护。

【基本案情】

因兰石集团兰驼东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9年5月1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李某某所有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同年6月10日,李某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同年12月1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在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李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0年3月3日,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兰七国征补字〔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评估公司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及协商不成时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公司的确定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补偿费未明确、具体。七里河区征收办于2019年5月21日公告某评估公司被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屋评估机构,而该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即指派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评估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李某某作出的兰七国征补字〔20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宣判后,七里河区政府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于违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决予以撤销的典型案件。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是物权法、民法典一以贯之的精神。无补偿即无征收。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同时,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形式、评估程序等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补偿决定的内容未做到明确、具体。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从征收房屋评估、补偿具体项目和数额、程序等方面全面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全方位的保护。本案对于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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