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

日期:2023-12-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

【规则解析】: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承包人仍有权依法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工程竣工并交付为前提,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一般包括: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法律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及不宜单独折价拍卖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判决确认。

规则来源:杨临萍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1月出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