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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工程签证要注意的9大技巧
    日期:2020-04-07 点击:136次

    工程签证要注意的9大技巧,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设计变更文件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需要签证的工程量。那么,施工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处理好工程签证,顺利拿到钱呢?一定要注意这九大技巧!

  • “外嫁女”应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处理原则
    日期:2020-04-07 点击:203次

    “外嫁女”应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处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 工程量清单中常出现的问题与解答
    日期:2020-04-07 点击:207次

    工程量清单中常出现的问题与解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32法律要点
    日期:2020-04-06 点击:191次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32法律要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是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迟延履行产生纠纷怎么办
    日期:2020-04-01 点击:27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迟延履行产生纠纷怎么办主要是指对于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能否均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对此,我们认为,疫情发展本身具有一个过程,其对当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逐步显现的,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之间均存在明显差异。一概笼统的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有失偏颇,对于此次疫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依法从严掌握。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日期:2020-03-24 点击:165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日期:2020-03-19 点击:18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过程的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审查要点
    日期:2020-03-15 点击:109次

    全装修商品房买卖过程的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审查要点审查开发商向政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的销售方案是否明确系争房屋为全装修房,同时审核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为全装修房屋价款,开发商在在建工程报批、报监及竣工验收备案等阶段违规登记为毛坯房不影响全装修房屋的认定。

  • 商品房买方擅自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对方需担责
    日期:2020-03-08 点击:161次

    商品房买方擅自变更联系电话未通知对方需担责商品房预订协议明确约定预订电话如有更改须以挂号信书面通知,买受人变更联系电话后未按照预订协议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日期:2020-02-26 点击:8475次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当承包地的所有权被征收时,附着于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当然消灭,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物权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由于建设用地是附着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从法理上讲不存在所有权的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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