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他原因”不能理解为案外人造成的原因,“其他原因”是指争议的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
对案外人的财产,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案外人的手中,且该财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法院可以对案外人占有的该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