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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

日期:2023-04-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

1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83条(现《民法典》第778条、第803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1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发包人可依法要求其限期履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现《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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