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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房却无法过户,同事间因房屋归属起纠纷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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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房却无法过户,同事间因房屋归属起纠纷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冒瑶瑶 镇永娟,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住了二十年的房子不是自己的?如东的张某最近很烦恼,二十年前从同事黄某手中全款购得房屋,谁曾想至今都未能办得了过户。

张某、黄某原系公司同事,1999年公司进行公房改制时,黄某先张某一步获得公有住房购买资格,其出资15720.61元买下,并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不久,黄某决定迁居广东,着急买房的张某见状便与其商量,直接以17200元的价格购得该房,黄某向张某出具收条并交付案涉房屋,收条载明黄某收到张某房款17200元,张某以其名义进行水、电开户,并居住至今。期间,黄某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其迁居广东后,回如东的次数很少,上述证件以及与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收据等原件文本均保管在张某处,黄某并未向张某索要。张某一直催黄某回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谁料黄某近期忽然反悔说房子是其借给张某住的,其与张某并不熟悉,房子并未卖给张某,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承诺张某返还房屋时,其将返还张某17200元。张某将其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要求黄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移转手续有无依据。张某要求黄某配合办理产权移转手续基于的前提是两人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双方陈述、举证可推断,黄某从公司购房后,即将房屋转让给张某,收取房款同期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在此后相继将房屋所涉资料文本交与张某保管。综合双方就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使用状况,房产资料的保管等一系列行为,双方间关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至于黄某提出的房屋仅是借住的主张,法院认为,1、黄某向张某出具的收条中注明该款项系“房款”,且明确“全部交清”。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房款”二字含义,且若该款项确如黄某所述并非购房款,黄某亦不用明确款项全部交清。2、黄某否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对张某支付的17200元的用途不能作清楚明确的陈述。3、黄某将房屋借给不熟悉之人居住至今,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在近二十年中完全不过问房屋状况,明显与常情不符。综上,对黄某提出的房屋仅是借住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张某、黄某间应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的口头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如东法院判决黄某应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张某、黄某双方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作为出卖方的黄某,除需按约交付房屋,同时负有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在黄某拒绝履行义务时,张某有权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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