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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夫妇十多年拒过户 法院判限期协助办理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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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夫妇十多年拒过户 法院判限期协助办理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03年5月份,陈某从张某夫妇处购买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及附房,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将购房款支付给张某妻子李某,李某亦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陈某。双方约定了张某夫妇积极配合房产更名事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陈某三番五次联系张某夫妇办理,但两人均推脱家中有事,等等再说。陈某一等就“等了十八年”。见过户遥遥无期,陈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协助过户,庭审中张某竟辩解,签订协议时自己未在场,不同意妻子卖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张某夫妇三十日协助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份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市商业街X巷X幢X单元X室房产及X楼一间附房以六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房款结清时李某将房产证书原件交给原告,房产证的更名事项需要李某积极配合,相关费用有原告负责等内容。签订协议时,原告给付李某三万元,李某将房产证书和房屋钥匙交给原告,2003年6月份原告将余款三万余元给付李某。后原告入住该房屋至今。2007年5月份陈某将全家户口迁入该房屋内落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被告李某已经收到全部房款,并将原房产证书原件和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且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李某丈夫张某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对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也是明知的,且事后也未对房屋转让协议行使过撤销权。现两被告称不同意将房屋卖给原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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