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拆迁补偿

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

日期:2022-12-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机关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兴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功表,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文辉,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兴龙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德市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兴龙以汉寿县政府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3年而非2010年,强拆后被埋没的财物中有贵重物品及证据资料,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黄兴龙的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汉寿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黄兴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黄兴龙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常德市政府复议维持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撤销常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黄兴龙因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黄兴龙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黄兴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兴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画文

书记员 闫 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