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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镇永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房屋?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6月,某开发商与杨某、曹某夫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718000元,首付款218000元,余款500000元以银行按揭形式付清。合同签订后,杨某、曹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某开发商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银行发放贷款后,某开发商向杨某、曹某交付了房屋。因杨某、曹某未按期还贷,2020年6月,银行以某开发商、杨某、曹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某开发商代杨某、曹某向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为此,某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曹某返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杨某、曹某与某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杨某、曹某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双方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杨某、曹某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起诉要求某开发商承担了担保责任,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某开发商因此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据此,该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杨某、曹某向某开发商返还房屋,某开发商将扣除向银行支付的款项后的剩余购房款返还杨某、曹某。

杨某、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某、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要以为开发商交付了房产就“万事大吉”,若怠于履行承诺,开发商同样可依据双方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希望大家在民事活动中引以为鉴,重信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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