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的,施工人能否获得折价补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民事指导与参考》第81辑)
【案情简介】2015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碧水庄园”小区。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3692万元。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A公司向B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工程完工后,A公司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通过。后,B公司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A公司使用。经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B公司因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3692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且工程已经移交A公司使用,A公司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因此,A公司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369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其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A公司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应当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A公司已因诉争合同取得案涉工程,应对B公司予以补偿。双方对合同价款并无异议,原判决据此认定A公司的补偿数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程序但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对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提出抗辩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