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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施工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致人损害要担责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施工未尽安全防护义务,致人损害要担责

作者:龚朝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8年11月21日,发包方甲企业与宏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濑溪河(重庆大足段)狮子桥至红星老堤段,包括沿河生态堤整治、绿化、休闲步道、场地硬质铺装等综合整治。合同签订后,宏贵公司在海棠大桥北端桥头设置了门头,并准备了施工工具。

2019年1月11日18时,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一餐馆用餐后独自离席出走。当晚11时许周某某家人即报警,通过警方监控录像,发现周某某当晚从德福街折入海棠路行走,在濑溪河海棠大桥北端桥头即宏贵公司设置的门头附近消失,结合对当晚在濑溪河边钓鱼人的询问,怀疑周某某在濑溪河溺水身亡。第三日下午5时左右,救援队在离海棠大桥下游30米处的河道中将周某某的尸体打捞出水。经法医验证周某某系溺水死亡。

现周某某之妻陈某及子女周甲、周乙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该施工项目的发包方甲企业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在事发区域开工建设,宏贵建司施工时施工区域未封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该项目事发前未获建设部门批准,城管局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其怠于履行管理责任等因素造成周某某在施工区域溺水身亡,对此要求宏贵公司、甲公司以及城管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个焦点:

1.关于死者周某某是否进入涉案工程区域而坠河死亡问题。结合监控录像显示周某某在濑溪河海棠大桥北端桥头即宏贵公司设置的门头附近消失和证人证言及被打捞尸体的位置,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在此时段离开门头走向他处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死者周某某进入了涉案工程区域,并在进入该区域后落水死亡。

2.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宏贵公司因合同而承包了涉案区域的整治工程,并在施工区域设置了门头,按照一般习惯性做法理解,即就是对外表明该地段属于整治区域。既然作为被整治的施工区域,自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相关必要的安全防护,但是,宏贵公司虽然设置了门头,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相关进出入的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注意提示和安排了相应的防范管理,结合死者出现的时间段,极易因冬季天黑较早而在进入整治区域后因光线不明而发生摔倒等不利后果,故宏贵公司作为该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死者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结合本案实际,周某某作为正常人,在晚上进入该施工区域,理应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同时根据其年龄状况,其家人也应具有一定的管理照看责任,因此,造成本次事故,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确认宏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濑溪河沿岸整治虽属于甲公司职责范围,但其已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宏贵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将工程发包出去后还有对本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下,不能因此认定其对死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从城管局的职责看,施工范围不属其管理范围,故城管局不是本案责任主体。

最终,法院判决由宏贵公司赔偿三原告75851.1元,驳回了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三原告及被告宏贵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三原告的上诉请求,另因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出现新证据,二审法院改判由宏贵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周甲、周乙65291.3元。案件现已生效。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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